北京邮电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公布,根据各专业(类)培养要求,英语(语言智能实验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北达教研组整理了具体内容,如下:
最新章程:2024年全国重点高校招生章程汇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招生工作,保证本科生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 “双一流”建设高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普通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本科办学地点有西土城路校区、沙河校区和海南校区:西土城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海南校区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2024级学生各专业(类)办学地点如下:
电子信息类(元班)、计算机类(元班)、通信工程(大类招生)、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软件工程、人工智能(大类招生)、金融科技、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电子商务(商务智能与智慧供应链)、工商管理类、电信工程及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办学地点为一年级在沙河校区,二、三、四年级将根据学校规划安排在沙河校区或西土城路校区;
网络空间安全(大类招生)、自动化类(智能机器人)、理科试验班(信息科学)、英语(语言智能实验班)、法学、智能交互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在沙河校区;
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办学地点在海南校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及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分析,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放。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信息科技前沿,培养高端急需人才,北京邮电大学设立未来学院,开设“元班”实验班,招生专业名称为电子信息类(元班)和计算机类(元班)。
第十二条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北京邮电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电信工程及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六个专业。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的名称在本科批次招生,颁发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办学地点参见本章程第三条。
第十三条关于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四条关于退档。对于除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招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外的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在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的招生录取政策,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关于体检。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类)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理科试验班(信息科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对于通信工程(大类招生)、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智能交互设计、数字媒体技术、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建议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关于外语语种。根据各专业(类)培养要求,英语(语言智能实验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软件工程、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及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类)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八条关于往届生和男女比例。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关于录取与加分。我校在调档及确定专业时,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在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我校依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
对于非高考改革省份,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理工类专业(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综,文史类专业(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
对于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甘肃十五个高考改革省份,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化学”的专业(类)依次比较数学、物理、化学,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类)依次比较数学、物理,选考科目要求为“历史”的专业(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
对于河北、辽宁、浙江、山东、重庆、贵州六个高考改革省份,投档时将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
第二十条关于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我校时须按照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我校当年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投档。
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调剂录取参考。
第二十一条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生。经我校认定具有高校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和艺术类考生的招收工作,按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关于录取通知书。我校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考生寄送由我校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2024年学费标准:金融科技、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电子商务(商务智能与智慧供应链)、工商管理类、法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5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500元/年,三、四年级16000元/年;电信工程及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7万元/年;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智能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8万元/年;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万元/年;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万元/年,其他各专业(类)5500元/年。另外,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沙河校区和西土城路校区住宿费最高标准不超过1500元/年,海南校区住宿费标准将参照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有完备的“奖、勤、助、贷、补、免”资助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奖贷学金政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类)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当年报考指南等材料及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发布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我校监察处邮箱:jjjc@bupt.edu.cn,电话:010-62281998。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北京邮电大学网址为https://www.bupt.edu.cn/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为https://zsb.bupt.edu.cn/,电子信箱为zsb@bupt.edu.cn。咨询电话:010-62282045,62285045,62283407(传真)。微信公众号:北邮本科招生。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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